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挥资助育人功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面协调校内外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须配合和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部)和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根据学院(部)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特困、建卡、低保等六类特殊学生上岗。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审定各用人单位制订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
(六)检查指导学院(部)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校内用人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工资核定、过程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障,保证学生顺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
(三)制订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协助学校助学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结合认定的贫困生库数据和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实际需求,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各部门学生行政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后勤服务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等;
(二)临时岗位: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校外勤工助学,需该生班主任或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反馈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情况,且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校外勤工助学期间自行负责安全事宜。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按重庆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每月30个工时计算为满勤,满勤工资为 400元/月。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重庆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19〕2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