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大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制定的《大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日常行为管理细则
第一节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实行关键作息节点的规定。每周一至周五,无特殊情况,在校学生早晨起床时间为6:30;早自习时间为7:20—7:50(大一学生需上早自习);上午上课时间为:8:10—12:10,午休时间12:10—14:20;下午上课时间为14:20—17:20;晚上上课时间为:18:30—20:50;每周日至周四晚上寝室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至周六晚上寝室熄灯时间为24:00。
第四条 学校实施严格的请销假和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制度。学校集体放假,由党政办公室明确规定放假的起止时间。学校实施严格的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请假,超过3天还应报学院领导,超过7天应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放假结束后,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的时限和相关要求,由所在学院汇总本学院情况,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汇总相关情况并视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报告相关校领导。
第二节 课堂管理
第五条 学校切实加强学生课堂(含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等,下同)行为管理。学校二级学院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行为的监督检查,引导学生养成热爱学习、自主学习的习惯。主讲教师按照学校课堂出勤制度的规定,做好课堂学生出勤的登记,所在学院做好学生课堂出勤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鼓励学院和教师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学生学习及课程特点,学院和教师应不断丰富课堂内容、改革授课体制和学业考核的方式等,以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课堂行为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况是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等考核的核心内容,是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先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
第三节 课余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结合本校学生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文明交往、学术诚信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统筹管理,学生参与或组织的重大活动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常规性活动要实行学生活动备案确认制度。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部门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筹学生参加校内外劳务活动,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进行分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按《16877太阳集团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开展活动,活动施行分类规范管理,确保学生社团活动充满活力、依法依规和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是实施学生课内外学习行为督查的学生主体,学生自我的监督检查与学院的出勤检查制度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修身立德、正心慎独和健康成才。
第四节 宿舍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晚上宿舍熄灯(就寝)前不能按时归寝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和分类,并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实行分类管理。对学校正常安排或允许学生不按时归寝(含不归)的情况,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即由辅导员报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建立并落实无故未归学生联系寻找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应根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完善相关手续。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申请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申请的老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的条件、自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或提醒,并形成书面告知书;学生在外住宿要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程序,并在学生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的材料,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在充分沟通和核实的情况下,学校经办人员应在学生的书面申请上或学校规定的备案登记表内简述告知、教育和核实等相关情况,并署名和标注日期。学校建立走读和租房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建立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制度和与家长或监护人定期沟通联系制度。严禁学生将学校安排的宿舍或床位出租。
第十七条 对寒暑假留校学生,学校根据实际,实行相对集中住宿和管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配足辅导员和宿管员等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干部。
第五节 日常监查与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和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制度。校领导和教学、学工、安保、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应到定期深入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场所现场巡查。学生处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定期汇总上述巡查情况,并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问题隐患及时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制度,学校对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以及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在此基础上,每学期初、末及重大节假日建立定期集中排查制度,并及时召开集中排查工作会议,会议由分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召集主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或管理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等均应参会,集中排查研判。每次集中排查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相关校领导阅示。相关校领导应按职能职责和相关要求,督促相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
第二十条 学校每月定期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内容应包括学工、宣传、教务、安保、后勤等相关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主持。会议应总结通报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协商解决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工作。相关要求和参会单位及人员按学校规定执行。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完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学校在官网醒目位置和校园内公开学校相关部门值班电话,提醒全校师生知晓;引导和鼓励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第一发现人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值班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理;必须将重大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作为学生全面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教育为主,强化服务,依法处理”的原则,积极应用全媒体、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和方法,结合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健全完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明确主体职责或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领导,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上述相关工作按有关职能职责及分工落实,学校工作和纪律督查部门要加强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以实际成效提升学校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品牌化管理水平,促进16877太阳集团学生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院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