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16877太阳集团 (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于每年9月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于每年3月进行评选)。
第四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第二章 种类与评选比例
第五条 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
个人荣誉包括: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4.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5.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
6.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7.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8.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包括:
1.先进班集体;
2.优良学风班。
第六条 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一)个人荣誉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4.“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定人数不限比例,凡符合条件者,学院均可推荐;
5.“优秀毕业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两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毕业生” 评定人数适当增加,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三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毕业生” 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并上报市教委批准。
(二)集体荣誉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定班级数分别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和20%。
第三章 个人荣誉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各类个人荣誉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
(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六)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体活动以及公益劳动,身心健康。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个人荣誉:
(一)评定期处于处分影响期内;
(二)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学生,所在寝室在评比年度中有不合格寝室记录;
(三)无故拖欠学费者。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参评学年综合测评德育考评成绩班级排名在前30%以内,智育成绩班级排名在前20%以内;
(二)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中等或体育成绩75分及以上。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一)在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或在班级担任学生干部,任职一学年及以上;
(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能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三)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综合素质德育考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以内,智育成绩班级排名在前40%以内。
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尊老爱幼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评选学年正考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一)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根据我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在Ⅰ级A类或Ⅰ级B类竞赛中获奖;
2.根据我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在Ⅱ级C类或Ⅱ级D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省(部)级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获得发明创造奖励或者专利证书。
(二)集体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根据我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在Ⅰ级A类或Ⅰ级B类竞赛中获奖;
2.根据我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在Ⅱ级C类或Ⅱ级D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省(部)级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发明创造奖励或者专利证书(单位署名为16877太阳集团)。
(三)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认定,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获奖名单由双创中心统一认定,文艺类竞赛获奖名单由校团委统一认定。申报先进个人奖项的类别应与支撑材料的类别相对应。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及比例:
(一)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同学中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
(二)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
(三)曾被授予一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无补考(或重修);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三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英语通过CET-4级;
(五)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考评总分平均成绩列全班前25%;
(六)本科毕业生应能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全班人数的15%,两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评选比例适当增加,不超过全班人数的20%,三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不超过30%;
(八)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并上报市教委。
第四章 集体荣誉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集体荣誉评选的班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班级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班级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好;
(三)有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
(四)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五)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
(六)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
(七)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具体条件:
(一)参评班级需在学年初填写“优良学风班级”创建申报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优良学风班级”的计划、措施,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处备案,申报的班级才能参加评选本学年“优良学风班”;
(二)组织参加学习经验交流、学习竞赛等有意义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二次;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浓厚,大力开展“一帮一”的学习帮助和贫困帮助等活动;
(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年内全班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作业无抄袭和拖欠现象,考试无违纪行为;
(四)参评学年全班平均补考(或课程不合格重修)人次不超过8%(参照学校综合测评);
(五)本学年班上无留(降)级、退学(自愿退学除外)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学习风气好,全班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中名列前茅,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获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及以上的同学比例高;
(七)全班每个寝室参与创建 “文明寝室”,且无寝室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具体条件:
(一)参评学年全班平均补考(或课程不合格重修)人次不超过6%(参照学校综合测评);
(二)一学年内全班上课出勤率在92%以上;
(三)班级有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且无寝室违纪情况;
(四)参评班级应为评选当年度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且具备先进班集体申报基本条件,并被评为该年度优良学风班的班级;
(五)市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 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一)班级自评。辅导员指导班级开展评议工作,在综合素质考评的基础上,由学生集体或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院初审。学院评优评奖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委员会复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
(四)学校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定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选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荣誉评审结果需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再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级或院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应由相应学生组织的指导部门通过民主评议推荐人选,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拟推荐人选材料后,推荐至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按前述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获奖学生个人,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市级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获奖班级,学校发文予以表彰。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奖励活动费300元,校级先进班集体奖励活动费500元,市级先进班集体奖励活动费800元。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荣誉称号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和奖品(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