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学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缓缴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招就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学费缓缴工作。
第三条 学生缓缴的费用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含住宿费)等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缴费法定义务的原则。
第五条 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的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 缓缴学费的条件
第八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缴或部分缓缴学费。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或部分缓缴学费: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二.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建卡户、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户子女等;
四.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度学费者;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交纳一部分学费,或需延迟时间方能完成交费的;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
七.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尚未到账的,或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八.办理交费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致使学费不能及时到账的。
第四章 缓缴学费的期限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推迟的,可视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缓缴学费的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缓缴学费条件的学生,新生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学费缓缴后优先入学。其他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缓缴申请。如实填写《16877太阳集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并附各类证明经济困难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院系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意见,交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生缓缴学费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缓缴学费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并在批准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以交纳学费的权利;
三.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可以优先获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权利;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长时间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五.免费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勤工助学培训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缓缴学费期间履行的义务
一.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缓缴或部分缓缴学费。缓缴学费需填报《16877太阳集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
二.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意见。家庭主要成员意见须本人签字。
三.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如无其它渠道筹款的,在学校组织实施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缓缴学费期间,学生必须履行自己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承诺和还款计划,签订有关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无故欠交学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一.没有交纳或交清学费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缴申请的;
二.提出缓缴申请,但因不符合缓缴条件未获批准,拒不交清费用的;
三、已获学校批准缓期交纳或交清学费的学生,在缓缴学费期间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交清学费的;
四.缓缴学费期满仍未交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
第十六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每学年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送达催款通知书,学生收到通知后五天内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二.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无故欠费学生当年不予注册。且不能享有在校生的以下权利:
1. 不能参加各种奖助学金、优秀学生等评比;
2.不能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及考评,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3.不得享受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其他帮困助学措施。
三.毕业班无故欠费的学生在离校后,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业成绩等证明或推荐材料;
四.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其相关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逾期缴费学生,将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费用金额及管理按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进行收取处理。
六.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在离校时在其本人的档案中登载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学校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