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学校教育对外开放进程,规范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选拔、管理与成绩认定、学分转换等工作,为“国际化”战略实施提供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学生自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GPR进阶式”海外课堂学分置换项目、交换生项目及“3/3.5+X”本硕连读项目。
第二章 派出学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二条 派出学生的选拔
(一)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
3.具备在目的国家(地区)学习、交流、生活的语言及经济能力;
4.交换生项目通常为1-2个学期,参加项目学生原则上应为大二或以上年级(以派出时间为准)、已按期完成前期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者;
5.参加“3/3.5+X”本硕连读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完成本科阶段所有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且达到我校毕业与授位条件。
(二)选拔方式与流程
1.学生选拔采用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发项目报名通知后,学生填写《16877太阳集团学生国际项目申请表》,按要求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3.公示期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名单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学生办理派出手续,并将派出名单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派出学生的管理
(一)参加项目学生及其国内担保人必须和学校签订《16877太阳集团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协议书》。
(二)学生个人护照、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等有关出国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三)学生在学习交流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在被选拔确定后及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1.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行前培训;
2.如有带队人员,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统一安排;
3.学习交流期间,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法律、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4.遵守学习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
5.不得擅自变更学习交流的学校或私自改变既定行程;
6.学习交流过程中,按要求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
7.学习交流结束后,按期回国,并在回国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学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8.如实将学习交流成绩单复印件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
(五)学生在学习交流期间违反应遵守的纪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若学生在学习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回国返校。
(七)所有参加项目学生均须缴清我校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及所参加项目应缴费用。
第三章 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
第四条 “GPR进阶式”海外课堂学分置换项目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
(一)“GPR进阶式”海外课堂学分置换项目即学校本着“分级(Grade)、分类(Program)、分区域(Region)”原则,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的提升学生语言能力、专业知识或职业素养的海外研习、实习等短期项目。
(二)学分转换
1.参加项目学生可凭项目成绩单申请置换学校开设的指定课程学分,原则上,语言类项目只能置换学校语言类课程学分;专业知识类项目只能置换学习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分;职业素养类项目只能置换实习实训类课程学分。所有置换课程均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置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告知学生该项目可置换的课程类别与具体名称。
2.如学生选择进行学分转换的课程为在参加项目之前的已修课程,学生可凭借项目成绩单申请替换原有成绩;如学生选择进行学分转换的课程在学生参加项目前尚未开设,学生需在申请参加项目时同时填写《16877太阳集团“GPR进阶式”海外课堂学分置换项目拟置换课程申请表》,学校审批通过后,学生可免修该课程,项目成绩即为该门课程最终成绩,如项目成绩不合格,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三)成绩认定
1.参加项目的学生应于项目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若遇寒暑假,则顺延至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填写《16877太阳集团学生国际项目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项目详细考察与评分依据原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确认无误后,学生自行将《16877太阳集团学生国际项目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及成绩单复印件提交至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2.成绩认定按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项目成绩为百分制形式,按成绩单成绩如实登录;
(2)项目成绩为“A、B、C…”等级的形式,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8
|
94
|
90
|
86
|
82
|
78
|
74
|
70
|
66
|
63
|
60
|
56
|
(3)项目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6”分;
(4)项目成绩为“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80、56”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或特殊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交换生项目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
(一)交换生项目即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的一学期以上交换学习项目。
(二)学分转换
1.学生申请交换生项目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选择课程。原则上,学生所选课程应与我校相应学期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除思政类课程外,参加交换生项目学生在交换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可整体转换为我校对应学期课程学分。学生可选择在学习交流期间通过网络课程学习或在学习交流结束后通过补修的方式学习思政类课程。
3.如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不合格,回国后须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
4.学习交流期间的大学生体测采用补测的方式。
(三)成绩认定
交换生项目成绩认定同“GPR进阶式”海外课堂学分置换项目成绩认定。
第六条 “3/3.5+X”本硕连读项目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
“3/3.5+X”本硕连读项目即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联合开展的本硕连读项目,学生须在出国(境)学习前完成所有本科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答辩等环节。学校教务处为满足派出条件学生开具“可读研证明”(须写明学生已满足毕业与授位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