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同时,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学生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受处分学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改正,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3.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4.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6877太阳集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本人处分影响期间的思想认识汇报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辅导员老师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班级学生代表就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3.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4.学校决定。学生处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处分影响期延长3个月,到期后学生再次提出申请,按以上程序审批处分解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除学位授予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