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和扶持我校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赛事输送高水平创新创业项目,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旨在推动大学生得到创业训练,改变目前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科研探索、发明创造和创业实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逐渐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的性质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为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市级、国家级项目推荐的唯一渠道,且为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重要推荐渠道。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创新创业校领导任主任、创业学院院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创业学院副主任、校外创新创业大赛市赛、国赛评委,管理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负责项目的规划、遴选、评估、评优、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大学生预孵化计划项目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主持本学院预孵化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审查本学院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选题、指导教师资格、学生资格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推荐、中期检查和实施中的过程管理。各二级学院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孵化对象及成果形式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扶持对象是: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
(一)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
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是以激发学生研究性思维、提升创新精神和意识、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与业界相结合为出发点,根据学生兴趣及专业方向,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开展的研究性训练项目。
(二)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
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是以增加学生创业经验,培养学生创业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基于项目学习模式,由学生根据兴趣或专业特点,在导师指导下,就某一具体项目的实体化过程开展探索式创业实践活动。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项目实体运行、参加项目推广、运营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未取得营业执照,且运营总时长在两年以下的项目可申报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
(三)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
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结合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或根据创业意愿,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且可持续化运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创业实践活动。
已取得营业执照,或项目运营总时长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项目可申报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三类项目的成果形式分别为:
(一)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
下列任一成果可视为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的成果形式: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2.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3.科技发明制作;
4.实验报告及实验结论;
5.其他。
(二)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
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的成果形式应同时包含:
1.商业计划书;
2.运营及活动记录;
3.营收证明材料;
4.创业训练总结。
(三)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
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的成果形式应包含:
1.商业计划书;
2.管理制度;
3.财务报表;
4.运营及活动记录;
5.知识产权(若有);
6.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若有)。
第四章 项目来源
第九条 项目来源分为学院自营、教师拟定和学生自拟三类。
(一)学院自营项目
各二级学院、创业学院可结合专业特色及产业化进程,拟定适合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孵化的选题。选题的确定方式为:
1.与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及行业需求结合紧密的项目;
2.校企共建项目,即与业界有合作基础,且能够共同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项目;
3.科创工作室项目不属于创新创业预孵化项目申报范围。
学院自定选题后向院内发布选题,并同时发布学生招募及指导教师招募需求,指导教师、学生结合兴趣与自身能力选择题目;也可由学院指定指导教师、学生参与学院自营项目。
项目组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方案,填写项目申报书,完成项目训练。
(二)教师拟定项目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均可提出不超过2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选题。选题确定的方式为:
1.与个人研究方向结合紧密、具有产业化价值的项目;
2.教师工作室、教师个人的科研课题中适合学生开展、具有产业化价值的子项目;
3.由教师个人引进、能够与教师共同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项目;
4.鼓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依托科研项目积极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创新创业题目。
教师确定选题后,经院部审核后发布选题,学生结合兴趣与自身能力选择题目,教师和学生遵循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方案,完成项目训练。
(三)学生自拟项目
在校学生可从下列方向中自定选题申请创新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
1.从课程学习或学科竞赛中引申出的应用型、创新性研究项目;
2.针对参与开放实验或社会实践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而设计的综合性创新实验与实践项目;
3.结合专业特点及个人兴趣,且与业界结合紧密的研究项目;
4.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5.社会调查及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6.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选题,自由组建团队,自行选定指导教师完成项目训练。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每年10月申报,当月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的申报对象为学校全日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需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且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成绩良好;项目团队要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可适当增加成员)。
(二)参与项目的学生需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项目团队在老师指导下,发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能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创业计划和进行创业实践。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在所指导领域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高,且具有将研究领域与产业相结合的意愿,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需注重自主性、探索性、过程性、协作性和学科性,按照“教师引导,项目驱动,兴趣使然,自由发展,能力提升”的原则,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院系或跨年级进行团队合作。
(二)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项目原则上要与所学专业相结合。
(三)项目类别:按照产业行业特点分为现代农业、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社会服务、公益创业六类。
1.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2.制造业,包括智能硬件、先进制造、工业自动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军工等;
3.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工具软件、社交网络、媒体门户、企业服务、下一代通讯技术等;
4.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设计服务、文化艺术、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广告会展、动漫娱乐、体育竞技等;
5.社会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财经法务、房产家居、高效物流、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交通、人力资源服务等;
6.公益创业,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非盈利性创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立项:
(一)校企共建项目或学校自营项目;
(二)教师拟定项目;
(三)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或是参加过相关比赛、训练或实践的项目;
(四)学科竞赛获奖项目;
(五)获得创新创业预孵化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具有继续研究或实践意义的滚动资助项目;
(六)已有科技作品或预期成果中有科技作品的项目;
(七)获得校外企业资助或与校外企业共建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的限制
(一)不得重复申报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中同类别预孵化项目。本处所称同类别是指创新训练预孵化项目、创业训练预孵化项目、创业实践预孵化项目大类。
(二)已入选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中创业类预孵化项目的不得申报创新类预孵化项目;已入选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中实践类项目的不得申报训练类预孵化项目。
(三)预孵化计划、全国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未结项的项目、学生不得参与创新创业预孵化项目申报。
(四)同一学生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3个,项目负责人负责及参与的项目总共不得超过2项,且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
(五)教师指导学生自营项目的,指导项目数不受限制。教师自拟题目组建师生共创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确认指导项目数:
1.具有初级职称的,可拟定1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选题;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拟定不超过2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选题。
(六)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及产教融合方向拟定的选题,不受数量限制。
(七)同一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两人。
(八)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经所在学院推荐(盖公章),按一式两份向学校创业学院提交身份认定材料和项目申报材料。具体递交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纸质档及电子档;
(二)其它证明材料,科技类项目包括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创业培训证明等(若有);
(三)由校外单位资助或与校外单位共同设立的项目,需向学校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关于本创新创业项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须按照第十三条所列项目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学院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对项目进行排序推荐。各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统一送交创业学院。
(三)创业学院对各学院推荐项目进行二次评审,根据年拟立项数量按照1:1.2比例推送至最终评审环节。
(四)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并签署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名单。
(五)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六)公示评审结果。
(七)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经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进入“创新训练种子库”、“创业训练种子库”、“创业实践种子库”,由学校创业学院建档并统一管理。“创业训练种子库”、“创业实践种子库”项目可申请入驻校众创空间预孵化基地。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
(一)校级项目执行期为一学年。具体执行周期根据每年预孵化计划进度安排予以确认。
(二)学校为入库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或项目运营。
(三)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可变更。如因正当且不可抗拒须更改指导教师、学生、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创业学院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
(四)立项批准后,项目成员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把握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努力协调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按时完成项目各阶段的任务;项目成员应如实填写创新创业活动进展情况和进度记录,按规定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积极配合学校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工作;按规定积极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及评估工作
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二)中期检查。项目开展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项目提交的材料对项目的成长状态、发展需求、活动开展情况、经济业务收支等进行定期评估排序,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申报时根据排序推荐,并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组织各项目进行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材料、活动记录弄虚作假;
2.项目任务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工作
(一)每学年末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预孵化计划结项工作。项目组成员应向创业学院提交结项报告,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形式提供成果证明材料。
(二)大学生预孵化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对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签署结项意见,由创业学院公布并出具结项证明。
(三)对不符合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前期拨付金额。
第七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大学生预孵化立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具体拨付方式由创业学院解释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创业学院对预孵化项目采取提供免费服务+现金资助形式进行补助。现金资助部分采取后补助形式予以资助。对于资金困难,且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创业学院审核通过,可以提前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因项目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终止,或项目组将经费挪作他用,学校将责令项目组成员退还所有项目经费。
第八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各种条件,为创新创业预孵化计划活动提供人、财、物全方面的条件保障。众创空间各公共设施设备及组织的各类活动对所有入库项目学生免费开放;为入选创业训练种子库、创业实践种子库的项目提供免费工位及创业导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