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学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从我校转出和拟转入我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出
第三条 在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出学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本人填写“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写明转学理由,并附本人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出具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因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明。
2.学生家长(监护人)意见。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4.转入学校出具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本校招生办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和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
5.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的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章)。
6.转出学校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原件。
7.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理完转学手续后,以上材料需我校存档,并在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以转学申请(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重庆市内转学的,在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出的,由转出学校将学校正式文件、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在线确认。
第六条 学生若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我校出具证明,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办理。
第三章 转入
第七条 对于其他学校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我校严格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相关要求,对学生的转学原因、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和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我校可予以接收。重庆市内转学或跨省转入的,由我校将学校正式文件、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相应课程,并按我校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如实填报转学原因,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若有谎报转学原因、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我校对学生的转学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我校相关部门须严格执行转学规定,对于学生的转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若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17〕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