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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07-09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良好学风、教风、班风的建设,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定义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是指在开展学生工作中,学工系统工作人员(如: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团办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全体人员)未尽到责任而出现的各类学生事故,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安全工作和就业等方面。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级)、较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级)、重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级)三个等级。

二、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一)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级)

1.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一周内不知情或知情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级事故处理。)

2.学生出现打架斗殴等重大违纪时,值班人员不在岗或在岗不上报及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

3.辅导员无正当理由关闭通信工具、不接听电话、更改电话号码不及时报告,造成无法联系上辅导员,以致延误事情处理的。

4.班上学生出现特殊情况,如心理异常、违纪、留级、处分等,处理、跟踪不到位,造成后续影响的。

5.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6学时以上,未找学生谈话或未与学生家长联系,造成不良后果的。

6.正常行课期间学生两日不到校而又联系不上,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级事故处理)。

7.不能及时完成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布置的学生管理工作、资助工作等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级事故处理)。

8.在留级、参军、休学等学籍异动学生管理工作中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级)

1.值班人员在上班、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但还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2.无正当理由关闭通信工具、不接听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造成通讯不畅,造成班级或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重大节假日或放暑、寒假前,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安全防范教育,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有明显征兆未及时做工作且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6.发现学生发生重大伤害、交通意外或其他严重事件,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7.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8.正常行课期间学生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以上,未找学生谈话或未与学生家长联系造成不良影响,或未按要求上报处理的。

9.在就业工作中违反三严禁四不准工作要求,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学校造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级)

1.值班人员没有履行值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处理,以致产生重大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关闭通信工具、不接听电话、更改电话号码不及时报告,造成班级或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处理,其处分或处理情况未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严重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

4.在各种评优评奖、帮困助学、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中,索贿、受贿,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正常行课期间学生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以上,未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学生发生打架、斗殴、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学生在校内拉帮结派或擅自策划、组织集会、罢课等活动,阻止不力、未及时发现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事态发展,引起不良影响的。

8.学生在校内出现较严重的迷信、邪教、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9.在留级、参军、休学等学籍异动学生管理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处置学生管理工作事故,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长:分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组织人事部部长

成员: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代表2名、学生代表2

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兼)

办公室成员:学生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

四、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

(一)对造成学生管理工作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薪降酬、降职撤职和解聘处理。具体分为:

1.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给予诫勉谈话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专职扣发责任人基础绩效的30%,兼职扣发当月带班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较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降职、撤职处理或调离学生工作系统。当年年度绩效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本学年的全部基础绩效。

3.重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给予解聘处理。

4.两年内,酿成三起以上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解聘的处理。

5.对于一年内或一学年内出现五次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三次较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一次重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部门领导有过错的,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6.因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二)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后,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况,追究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责任。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人员或单位,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或单位领导按相应级别责任事故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存档,分别计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五、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后,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形成初步意见,报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定后,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申诉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附则

本文未尽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可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认定。

教职工、学生有权向学校负责人或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34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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