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学生若达到学校相关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在校学习年限规定的范围。
学业成绩优异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学生因留级、降级或休学等原因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其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六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内应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须持“16877太阳集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与各二级学院须认真仔细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修养的;
(二)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中心批准,在校外进行创业活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其中因第(一)款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第(二)款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按学校创新创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第(三)款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符合条件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按学校招生就业处相关要求,持证明材料申请入学,经审批通过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六)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对于入学资格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学生,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在复查后确定为身心健康状况未达学校要求,不适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表,结合相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备案,新生正式取得学籍并由学校统一填发学生证。
第十二条 学生证为学生拥有学校学籍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只能由教务处填发,在加盖学校钢印和注册印章后生效,在学生毕(结、肄)业后失效。学生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学生证或将其转借他人。学生证若损坏、遗失,可按规定进行补办。由教务处出具的学生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补办报到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学籍注册的学生,方具有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的教学、学生活动。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完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时限一般不超过第10周。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正常参加当学期的各类教学、学生活动,其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给予认定生效。无正当事由开学后2周内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应予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换生、留学生等学生的学籍注册办法,按国家和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学校旁听、借读的学生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但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本校各种规章制度,其相关教学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条款,并按《16877太阳集团旁听生、借读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在校学生学籍和学籍异动情况电子注册,上报备案。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须按《16877太阳集团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要求,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教师可以结合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的考勤情况和纪律表现作为评定其平时成绩的因素之一。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活动,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或违反课堂纪律,按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9学时,可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确应休息不宜参加教学活动。一次请病假1周及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1周以上的还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备案。
学生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且须在事前提交申请。一次请事假1天及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还须由所在二级学院书记批准,3天及以上还须经其院长批准,并附家长(监护人)意见,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一次事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加盖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存档备查。学生请假被批准后,学院必须告知相关任课教师。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时间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由本人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到,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
(二)办理请假手续未被批准;
(三)请假期满未向负责人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在线、口试、论文、报告、综述、设计、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由平时考核、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论文、出勤与纪律等因素综合评定得出)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一定比例折算而成,不同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按专业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考核合格。
从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从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绩点来进行体现,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绩点
1.考核(正考)、重修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10-5;
2.补考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20-2;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只有成绩达到百分制60分的课程才能获得成绩绩点和学分绩点,60分以下的课程其绩点均为0。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一)旷课累计时间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
(二)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论文或实验报告等的次数达到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三)2次及以上抄袭他人作业、论文或实验报告等;
(四)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正常课堂秩序,或其他任课教师有充分理由认定其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因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前必须完成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未办理学籍注册或学籍暂缓注册手续;
(二)因旷课或其他纪律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经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同时告知任课教师。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不参加期末考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其课程考核成绩以该次补考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按比例折算而成,成绩标注为正式考核(非补考)成绩。若此次补考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补考,均不再另外给予补考机会,只能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学校会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课程补考,此补考只安排上一学期的课程,针对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和申请了缓考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应按教务处的要求先进行补考报名,报名成功的学生方具有补考资格,参加补考;未报名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学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补考报名条件,不具有补考资格:
(一)相关课程不是在上一学期进行学习和考核的;
(二)相关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的;
(三)相关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45分的;
(四)相关课程未申请缓考且无故未参加期末考核的;
(五)相关课程因旷课或其他纪律原因而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
(六)在相关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
课程补考成绩不计入平时成绩进行折算,以补考的实际卷面成绩为准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为补考成绩(缓考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作弊。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和在考核中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相关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并取消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公布之后,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16877太阳集团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到课程开设学院申请查询。 课程开设学院安排阅卷教师与学生共同查询在评阅试卷、登记分数过程中是否有漏评试题、分数汇总错误、分数登记错误等情况,但不得重新评阅试题内容。任何二级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
经查询后,确属应更改成绩的,由阅卷教师在“16877太阳集团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上注明更改原因及更改后的成绩并签字确认,并由教师(课程)所属教研室签署意见,加盖课程开设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审核复查确认后,统一进行成绩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都应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的内容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其具体安排和要求由以学校学生处的通知为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要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残疾或因其他身心原因、特殊困难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某些项目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可由体育教研室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达到相关要求可取得体育课相应成绩和学分。严禁对学生因身心原因不能完成的运动项目,作不切合实际的统一要求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转换为成绩与学分,计入成绩档案;学生的创新创业经历、成果计入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并纳入学生个人档案。具体的认定及转换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尽快完成试卷评阅,并按学校相关要求,将课程考核成绩登记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至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教师在录入成绩时应认真仔细,并妥善保管相关权限的密码,对所录入成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统一提交学生考核成绩后,任何二级学院和教师均无权再直接对成绩进行修改。
学校对于学生的课程学习经历、形式和考核方式、成绩等,应完整真实的进行记载,归入学生档案。对于通过正式考核、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与学分,应分别予以注明。对学生经历多次学习取得的成绩,可以认定,且可以把最好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成绩登记册汇总存档,并将学生成绩档案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和个人档案,在学生毕业后,应将学生成绩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以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并将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档案。学校根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学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关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程免修、补修和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修读,若满足相关条件,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分为如下情况:
(一)学生因转学(转入)、转专业、年级变化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变动之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同一门课程,在学籍变动前已完整修读并考核合格,则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授课内容、难度要求、课程学时、课程学分、课程性质等相同的课程或已修读课程的相关要求高于拟免修课程的,才能视为同一门课程,且须由课程开设学院审核认定方为有效;
(二)学生辅修本校其它专业,在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其主修专业学习中已完整修读并考核合格,则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同一门课程的界定见本条第(一)款;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后返回学校参加学习,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和军事理论等国防军事类课程,学校依据学生在部队的表现和鉴定给予课程成绩;
(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经历和成果,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中心和教务处审核认可后,可转换为相关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五)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参加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的课程修读,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考核合格后,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转换为本校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生可申请本校的相关课程免修;
(六)学校鼓励学生出国交换学习和出国带薪实习,学生可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申请相关课程免修,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交换生管理办法》实施。
学生应在课程开设学期第1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课程开设学院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将签署完审批意见的申请表复印件交任课教师处备案后,可不再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转学(转入)、转专业、年级变化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变动之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籍变动前未修读过,且该课程在学籍变动后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开设时间已过,则学生必须补修该课程。学生补修课程可随重修进行,具体办法参照《16877太阳集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补考成绩不合格,或希望通过重新学习已修读课程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考核成绩,均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跨年级修读、辅修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本专业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有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属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在中期进行专业(方向)选择时,按《16877太阳集团大类招生中期专业(方向)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因材施教的教学规律,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化、人性化的培养高素质人才,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跨年级修读课程,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跨年级修读课程及提前毕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在本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学校开设的其他专业,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辅修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只能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对于其他学校申请转入本校就读的学生,经本校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校可予以接收。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在校学习时间、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或应由学校给予休学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和休养或一学期因病假缺课,累计时间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因事假缺课累计时间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经学校批准,离校进行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缺课累计时间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的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诊断书、家长(监护人)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下达休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参加创业休学的学生,单次休学时间和累计休学时间根据其创业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中心和教务处审核后确定。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其一切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应持入伍通知等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负责管理。
若学生入伍时间处于学期中(非寒、暑假期间),且参加课程学习的时间已达当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则学生可以申请当学期的课程免试,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客观的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周内,持休学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证明其身心健康)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2周无故未向学校申请复学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应予退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返回原年级修读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规定学分,学校将给予其学业警示;学生受到学业警示达到规定的次数,学校将给予其退学或降入下一年级处理。学业警示的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学业警示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因受学业警示而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其在以后的学习中刻苦努力,达到相关条件,可申请返回原年级修读,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降级生申请返回原年级学习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不愿或无法继续在学校完成学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可予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受学业警示达到《16877太阳集团学业警示规定》规定的次数),或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校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后,无故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书面向学校提交申请,详细写明理由,并附家长(监护人)意见。
(二)学生应予退学处理的,由学校下达学生退学处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若学生或监护人不接受处理结果,可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以最终申诉结果作为后续处理依据。若学生和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接受处理结果,也未向学校提出申诉,视为接受退学处理;若退学处理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学校应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学生或监护人若无响应,视为接受退学处理。
(三)学生退学处理情况及退学申请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经研究决定作退学处理的,由学校下达退学文件,并送达学生本人。学校注销学生学籍并将学籍异动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退学文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二级学院及学生处应作好退学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并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将学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组织关系退回其生源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因身心健康状况原因不能自行离校的,须由家长(监护人)负责来校接送。
(四)符合相关条件学生,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1周内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各种奖励的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相关条款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关于学生处分的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纳入学生管理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可按《重庆财经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与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3-6年)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总学分和学分绩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收到毕业证书后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五十四条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书面申请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补考、计算机及英语等级考试、补作毕业论文答辩(设计)等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以实际换发日期为准。学生若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6年),则不能再参加以上教学环节,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习时间达到1学年的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时间未达1学年的退学学生,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当年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若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当年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和结业的学生,若在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6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按《16877太阳集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16877太阳集团辅修专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本校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毕(结、肄)业学生信息和各类学业证书信息,在学年末统一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种处理、处分均应有充分的根据、理由和详细的证明材料。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学籍异动等决定,均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学生无论受何种处理、处分,均可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与学籍管理有关的,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重工商大融〔2019〕2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