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从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的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校内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及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三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教学及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考核、善于管理。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第五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积极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及学生课外活动辅导等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职责,忠于职守,积极参加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七条 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
第八条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教研室负责确定教材,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层次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教师应与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讲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备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通过教师岗前培训和普通话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首次承担授课任务,须有一年及以上助课工作的经历,并通过教师发展中心试讲,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证后方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讲授任务。
第十四条 新教师开课前必须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并按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并确定相关的参考书。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发展或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开设的新课程,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学期写出开设新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或教学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审查,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提请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因教学需要可以聘请校内专职教师以外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任课资格参照《重庆财经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符合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聘请前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年龄、学历、职务、从业经历或教学履历及健康状态等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任课。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课程讲授任务:
(一)在学历、学位、职称等基本条件方面不具备任课资格者;
(二)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三)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四)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充分掌握,缺乏准备者;
(五)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制定,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其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改。如确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学生的实际,编制授课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好讲稿(教案)。学校提倡以教学(课程)小组的形式集体备课,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导论课(通常为第一次课)向学生讲清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必修课或选修课)、授课计划、考核性质和方式(考试课或考查课、闭卷或开卷等),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实训)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思路、概念的引入,证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融会贯通所学知识,训练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依托国内外相关优质课程资源实施翻转课堂、线上学习与线下课堂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雅,语言清晰、生动、流畅,板书清楚规范。教师课堂用语是普通话,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运用的有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课堂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考核制度,检查学生听课,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课后辅导
第二十六条 课后辅导包括网络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及作业批改。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应作为成绩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布置一定量的学生作业,并认真批改。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学期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结业考核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登记打分,作为本门课程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各课程考核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两位及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或多题多卷制。
第三十二条命题教师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经教研室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亦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拒绝回答一切带有揣摩考核内容性质的提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考核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日程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协商后在考核前一个月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考核日程。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考核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核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考卷原则上由该课主讲教师批改,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改,应经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同意。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签名,并对表中的学生考核成绩负责。任何人不得代其签名。凡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使用同一份试卷考核,应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
第三十七条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担任的课程,不论何时进行考核,均应在考核后3日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三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做好考核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核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核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实训)和实习
第四十条 教师应配合二级学院(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学生实验(实训)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确定实验(实训)项目,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单独设课的还应编写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十一条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实训)都必须试作,以保证实验(实训)课质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熟悉实验(实训)操作规程。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肃静、整洁、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重要实验(实训),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实训)课的学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补做重要的实验(实训)。必须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合要求的实验(实训)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四十三条 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对学生在实验(实训)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处理,不得姑息学生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四十四条 指导认识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习均应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组织学生在校外进行集中性认知实习的需提前填写计划书,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评阅实习报告,给出学生考核成绩和实习鉴定评语。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六条 各种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并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八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七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指导15-20名学生,其余学生由教研室负责安排指导教师。设计期间未经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第四十八条凡第一次参加课程设计、课程实习指导的教师必须进行试作,并由教研室负责考核,凡未经试做或试做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担任指导工作。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准备好课程设计指导书和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发至学生手中。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须进行答辩或质疑、综合评定设计成绩。可以采取小组答辩,也可以全班示范答辩与小组答辩相结合,具体形式由教研室确定。每个答辩组教师不少于3名。原则上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参加答辩的教师必须是与该课程设计相关的教师。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配合各二级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参加答辩。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具体规定见《重庆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三条 所有教师在担任课程教学任务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吃零食,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干扰教学秩序。一般不以坐姿讲课。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五十五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短期内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调(代)课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教师(包括辅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型、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十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五十七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是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教研室的教学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活动。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各二级学院、教研室、课程组的教学研究活动,探索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教书育人的途径和措施,积极撰写教研论文、参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研究和成功应用等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实验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管理、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职提薪的依据。
第六十条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别是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按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便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进修不得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任课教师,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本条例的措施,并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等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重工商大融〔2015〕10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