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全校围绕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部级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紧跟新的教育教学改革形势,面向当下学校教育教学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
2.专业建设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3.产教融合的研究与实践;
4.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5.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研究;
6.考试(核)方法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7.现代教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8.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
9.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0.大学生素质教育(含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
11.辅导员队伍开展的与育人有关的改革与实践;
12.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所委托的有关教研项目。
第四条 校级课题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但评审立项时不确定等级,在结题验收时根据项目研究成果、应用价值、推广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学校在教研项目中另行设立应急项目,用于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及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原则上每年应急项目立项不高于5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主要是面向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2.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推荐的其它教师也可进行申报。
3.项目申请人应是课题第一负责人和课题研究的实际主持者,能切实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或关键性指导工作。
4.在同一次立项评审中,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只能申报一项,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以项目组成员申报者不得超过两项。
5.已经获得各级各类建设资助的项目、奖项不得再申报,凡主持市级、校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6.项目负责人自上一学年度以来有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批评,不得申报。
7.申报程序
(1)校级教研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并由其发布相关立项通知及指南;申报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和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布置,组织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经所在教研室(系)主任、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2)原则上从当年校级教研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也可另行组织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
第六条 项目评审
1.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经格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的校级教研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将专家评分汇总后,按分数高低确定推荐立项的项目。
(2)根据评审项目实际情况,评审专家组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行政科级及以上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在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
(3)校长办公会确认校级教研立项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批准立项的教研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4)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报相应评审机构评审。
2.立项评审原则
(1)项目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2)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课题的研究工作。
(4)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2年,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3年,省部级及以上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3年。
(5)经费安排合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
1.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由教务处、项目主持人及项目主持单位各保留一份。
2.项目研究过程中,校级教研项目实行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中期报告会由教务处组织。项目组需对研究进度、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与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汇报。并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报告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认可后,由所在部门存档备查。
3.项目进行中,因故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或对任务书内容作重大调整,或改变成果形式,或延迟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变更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同意,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结题者,须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5.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的管理按上级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
1.省部级及以上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达到校级同等级项目验收标准的,可按同期主管部门资助经费额的1:1配套;自筹经费项目由学校按照经费标准资助后,达到校级同等级项目验收标准的再给予1:1配套。无明确经费标准的省部级一般项目按学校重点项目执行、重点项目按学校重大项目执行,无明确经费标准的省部级重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确定资助金额,但均需达到校级同等级项目验收标准方可拨付经费。
2.校级重大项目按每项10000--50000元进行资助(一档10000元、二档20000元、三档30000元、四档50000元),重点项目按每项10000元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每项6000元进行资助。
3.校级项目结题时确定等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先全部按照一般项目6000元标准划拨经费,根据结题时确定的等级再追加差额经费。
4.项目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为完成课题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
(3)为完成课题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其它费用。
5.项目立项后经费划拨至经费本,凭立项书可报出项目总经费的1/3,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合格后可再次报出项目总经费的1/3,项目结项后凭结项证书复印件可报出项目余下经费。
6.经费报销程序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教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的研究期限及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结项手续。结题方式及成果原则上应与项目任务书保持一致,校级教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项目所在部门要本着对学校和项目组负责的精神,在组织核实鉴定项目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项目以论文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以专著、教材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出版的书籍;以调查报告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盖有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印鉴的材料;开发新产品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新产品的图纸与产品说明书。
2.教研项目在结题时原则上必须有1篇及以上正式刊物正刊发表的相关教改文章(包括学校组织编写并出版的教改论文集)或专著,以及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方可申请验收。
3.校级资助项目成果在满足第二款的基础上,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各项结题要素提交完整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自动鉴定为一般项目: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教育教学类奖项。可体现在与项目相关的讲课比赛、说课比赛、微课教学比赛等奖项;
(2)研究成果经过实践可在二级学院的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推广作用。可以体现在研究成果对二级教学单位的某项教学改革有借鉴指导意义并获得认可;或取得校级主要领导的批示;或受邀在校级层面进行与研究成果相关的经验交流;或出版了有应用价值的讲义、教材等。
4.校级资助项目成果在满足第二款的基础上,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二者,可申请鉴定为重点项目:
(1)在一般正式刊物正刊上公开发表两篇及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与选题相关的教改论文(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
(2)获得市级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教育教学类奖项1项。可体现在与项目相关的市级及以上讲课比赛、说课比赛、微课教学比赛等奖项;
(3)研究成果经过实践可在全校的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推广价值。可以体现在研究成果对两个及以上二级教学单位或全校性的某项教学改革有借鉴指导价值并获得采纳;或取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级单位的采纳证明;或取得市内主流媒体的公开宣传报道;或受邀在区域性教育教学会议层面进行与研究成果相关的经验交流(大会发言);或出版了有应用价值的教材(教材需获得2所以上高校的采用)、著作(不少于20万字)等。
5.校级资助项目成果在满足第二款的基础上,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二者,可申请鉴定为重大项目:
(1)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及以上与选题相关的教改论文(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
(2)获得市级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教育教学类奖项2项。可体现在与项目相关的市级及以上讲课比赛、说课比赛、微课教学比赛等奖项;
(3)研究成果经过实践可在市内外的同类院校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推广价值。可以体现在研究成果对两所及以上市内外高校的某项教学改革有借鉴指导价值并获得采纳;或取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批示;或取得国家级媒体的宣传报道;或受邀在全国性教育教学会议层面进行与研究成果相关的经验交流(大会交流);或出版了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教材需获得3所以上高校的采用)、著作(不少于20万字)等。
重大项目推广价值满足1项的按照重大教研项目的一档拨付经费;满足2项的按照重大教研项目的二档拨付经费;满足3项的按照重大教研项目的3档拨付经费;满足4项及以上的按照重大教研项目的4档拨付经费。
6.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结题的重点、重大项目研究价值、取得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7.国家级、省部级教研项目鉴定办法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同时具备校级同等项目推广价值的前提下,可予以经费配套。
8.发表刊物级别鉴定办法遵照科研处认定标准。
第十条 对完成情况好、效益显著且取得优秀成效的校级教研项目,在追加差额经费之后,可视其推广应用价值予以后期经费资助,以鼓励其后续研究的进行。
第十一条 经鉴定通过的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方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凡未经实践检验的理论研究项目须经两年实践后,方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学校将撤销已批准立项的教研项目,并终止资助经费、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1.违反第七条中第3款,擅自进行变更的项目。
2.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
3.研究成果与申报批准的项目成果严重不符,或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项目结题获准延期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延期时间内仍未完成者。
第十三条 校级教研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院(部)等教学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校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部门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做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融〔2018〕9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