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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外籍专家(教师)来校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11-08

 

在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的过程中,引进外籍专家(教师)是一项既有利于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和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又能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16877太阳集团外籍专家(教师)来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籍专家(教师)的定义

本规定中的外籍专家(教师)是指以16877太阳集团名义聘请的来校工作的长、短期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专、外教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

学校外专、外教的聘请工作由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完成。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密切配合,多渠道、多方位挖掘优秀的外专、外教人才,共同做好外专、外教的聘请工作。

1.有聘用外专、外教需求的教学单位须提前一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包括聘请人数、招聘条件等),经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和用人单位配合开展招聘工作。

2.外专、外教的招聘应通过合法的、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内外中介机构。若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专、外教,须取得原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推荐信》和原省级外专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注销证明,才能办理聘请手续。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用人单位共同进行外专、外教的选拔,并将拟聘外专、外教的必要材料(包括原件及翻译件)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文上报市外专局、国际处,办理“签证通知表”和“聘请文教专家确认件”。

4.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签证通知表”和“聘请文教专家确认件”函邮寄至外专、外教本人,外专、外教凭该文件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5.组织人事部安排外专、外教签署“合同书”。来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专、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须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国家外专局[2011]118号)制定,并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1年版本的统一格式。如上述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与标准合同等效。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

2)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自行解决,可向外国文教专家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4)学校需为签订一学期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外专、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

5)外专、外教的工资标准参考国家外专局2014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条  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

学校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体负责。

1.出入境管理

1)外专、外教入境到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其信息进行登记(填写《16877太阳集团国(境)外交流访问专家审批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带新聘外专、外教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15日内集齐外专、外教临时住宿登记表、体检证明及登记照等材料,协助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需延长外专、外教工作证件,应提前一个半月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其办理续延手续。外专、外教结束任职离校前须交回专家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工作安排、教学管理及评估考核

1)用人单位为每位外专、外教指定一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应与外专、外教保持密切联系,帮助其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协助其所在部门做好其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在外专、外教来校工作前应制定好工作计划,在其到校后按照合同规定,落实具体安排,要务必配合好外专、外教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3)对语言教师的授课内容,如没有统一教材,在开学三周内,外专、外教与其合作教师根据国家教委对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各专业的相关内容,共同讨论授课内容,并制定该学期的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交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4)外专、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要求学生,并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课堂纪律,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做好课外辅导和答疑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坚持评分标准。外专、外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期末考试成绩交合作教师,在学生成绩网上登录完成后方可离校。

5)外专、外教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政策法令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此外,外专、外教不得随意调(停)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时,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要根据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6)合作教师应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不定期的教学进度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定期向外专、外教征求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并检查外专、外教在各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

7)用人单位应严格要求外专、外教按合同履行职责,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合同以外的临时工作,须先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同外专、外教协商。

8)在聘用期间,校内其他部门需要邀请外专、外教参加院级或校级等活动,需提前半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原则上外专、外教不得参加其他商业活动。

9)如无合同特殊约定,外专、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

10)用人单位如获悉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外专、外教教学评估由用人单位进行。外专、外教在聘用期间如果工作出色,学校对其提出表彰,发给证书。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的,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12)用人单位在外专、外教结束任期前,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的书面报告交至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及用人单位根据外专、外教教学和工作绩效,共同决定其续聘与否。

3.生活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专、外教用人单位应关心外专、外教的生活,切实做好其生活管理工作。

1)外专、外教来华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学校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及生活情况。

2)外专、外教抵华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安排好机场接机等工作。

3)外专、外教抵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用人单位共同与其会谈一次,介绍学校情况,告知有关工作安排,以及进行外专、外教出、入境及居留管理法教育。

4)外专、外教抵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安排欢迎宴请活动。

5)外专、外教抵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安排专人陪同他们熟悉居住地情况,并向他们介绍有关购物、医疗、交通、邮寄等情况。

6)在重大节假日时,如“三八”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节、圣诞节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举行必要的庆祝活动。

7)在外专、外教期满离任及离校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做好离校送别工作并应落实机场送机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还应为离任外专、外教举办欢送会。外专、外教用人单位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回外专、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间办理的借书证、专家证(居留证则在出境时由中国边防站收回)等证件,以及做好其借用书籍和物品的归还工作。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专、外教用人单位应做好外教离任后的工作,与外教保持联系,如:每逢圣诞节等隆重节日,还应给他们寄送圣诞、新年贺卡;建立完善我校离任外专、外教档案,鼓励外专、外教推荐愿意来华工作的人选,热心宣传我校,以期聘请更多优秀外专、外教来我校任教。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外籍专家(教师)来校工作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17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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