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申报及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 一 )由学院主办、承办或与院外单位共同联办的各级学术会议;
( 二 )学院各部门(二级院、部)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
( 三 )学院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或学术考察访问;
( 四 )学院聘请院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合作研究;
( 五 )学院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与本学科学术建设相关的短期研修。
第三条具体学术活动分为:
( 一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多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 二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 三 )邀请专家来校讲学:指其他院校或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学院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讲学。不包括以培训大学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
( 四 )邀请专家讲学分为:
1.学院邀请的专家:学院为了办学层次的提高,学科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各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2.二级学院(部)邀请的专家:各部门为了自身的学科学术发展和水平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3.合作研究:指学院与国内外其他单位或组织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科研处对学术交流活动的职责是:
(一)
审批教职工外出学术交流活动;
(二)
审批各部门举、承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三)
规划设计学院举、承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四)
负责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料归档及管理;
(五)
征集各部门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和费用预算。
第五条 涉外以及涉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需由科研处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审批同意;涉及形势政治类的学术交流活动,需由科研处与党群工作部联合审批同意。
第六条 学院举办、承办或与院外单位共同联办的学术会议,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院学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 二 )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学院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至少3项且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会议相关主题学术论文累计6篇以上)的研究成果;
( 三 )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学院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 四 )会议经费落实;
( 五 )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等;
( 六 )须有学院教职工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第七条 学院直接邀请专家做讲座或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印制请柬并填写《16877太阳集团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各部门举办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的,填写上述表格。各部门提交的申请表需提前7日到科研处审批,交科研处备案后方可举行,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八条 学院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部门的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教职工,须提前15日提交会议通知、学术论文入选通知到科研处审核,再填写《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报批后,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学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应尽可能地扩大师生参与的覆盖面。各部门应对大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组织工作可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
第十条 各部门举办的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应于学年度经费预算前报学术交流计划到科研处备案,以列入学院学年度学术交流计划。计划应列明拟请专家名单、职称、讲座内容及时间。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活动10-12场,由科研处根据学科统筹制定并下发学院学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承办实施。各二级学院(部)亦可根据所属学科特色设计、规划同一品牌系列讲座、沙龙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级项目的专职教师每年应开设校级学术报告一场并纳入学院学年度学术交流计划,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至少应由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学术报告一场,时间不少于50分钟,内容可以包括学术发现、新观点和新体系的建立、学术疑问、学术动态、新书介绍、本人当前研究的课题或本人感兴趣的问题等。
第四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范围包括学术讲座或交流活动总结,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软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资料档案实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制。科研处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资料的档案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档、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返校后,必须在15日内向科研处书面汇报会议情况和提交全套会议资料原件存档;经科研处登记备案的学术会议,承担部门必须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提交全套会议资料原件到科研处存档;列入学院学年度学术交流计划的讲座,承担部门必须在讲座结束后7日内提交全套讲座资料到科研处存档;各部门还需在每学期期末向科研处上报一次本部门开展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相关档案材料。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十六条 学院直接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由学院学术交流经费列支;二级学院(部)组织的被纳入到学院学年度学术交流计划的学术讲座,由学院学术交流经费列支;二级学院(部)组织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由部门经费中列支;专职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需有会议邀请函并有学术论文参会,会务费原则从科研项目经费、部门经费、特色专业经费等列支。
第十七条 没有纳入学术交流计划的校级临时学术交流活动,由邀请部门申请,科研处报学院科研分管领导审批,邀请部门负责相关经费列支并向科研处报备讲座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讲座相关费用标准。
外请专家讲座费:双一流大学、985/211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3000元;正高级职称(局级,大型企业的总负责人)每场(次)2000元;副高级职称(行政处级、中型企业总负责人)每场(次)为1000元;中级职称(行政正、副科级)每场(次)为600元。由于学科发展需要特邀国内外知名专家的报酬标准由举办部门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邀请的校内教师讲座费标准参照外请专家讲座费标准减半执行。
交通、食宿费: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杂费:水、鲜花、横幅等实报实销,但每场总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程序:
按照学院相关经费报销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修订)》(重工商大融〔2020〕152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科研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