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的再确认,是新生入学、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习资格的认定。为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校办学秩序,做好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16877太阳集团学籍管理规定》(重财〔2021〕16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二级学院相应成立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须持重庆财经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自带新生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应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党团材料等;专升本学生应提交前置学历证书。各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纸质档案,对于无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应告知该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补齐。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与各二级学院须认真仔细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核查内容如下:
(一)学生本人、身份证照片与录取信息照片是否一致;
(二)学生身份证信息是否与招生录取信息一致;
(三)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考生号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新生人脸系统比对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基础数据的维护和汇总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新生人脸比对的数据采集、签字确认、审核表回传等工作。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六)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七)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二)冒名顶替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对于入学资格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学生,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在复查后确定为身心健康状况未达学校要求,不适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表,结合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审查结果,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备案,新生正式取得学籍并由学校统一填发学生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与学籍管理有关的,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