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含学习进步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这五项,其中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起评选,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
第四条 凡属国家计划招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均可申报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程序,择优评定,宁缺毋滥。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
第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班上前18%以内(一等奖3%,二等奖5%,三等奖10%),学期内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中等或体育成绩75分及以上。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条件:
评定学期在班级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中智育素质成绩名次上升10名及以上者。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在学科专业竞赛或评选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竞赛项目分类参考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
(二)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不含内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三)提供专利局要求的全套申请文件并获专利局给予的专利申请号的专利申请者;
(四)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正式授权并获专利证书的获准专利者;
(五)参加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项者。
第十一条 在评选学年周期内,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16877太阳集团的成果方可作为评选依据;参加科研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书和结项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分类如下:
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依据学科专业竞赛的主办单位、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因素,将学科专业竞赛分为三级五类,即Ⅰ级A类、Ⅰ级B类、Ⅱ级C类、Ⅱ级D类和Ⅲ级E类。
(一)Ⅰ级A类: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的中国区决赛;教育部及其下属司局机构、共青团中央等国家党团组织主办的全国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含体育竞赛)。
(二)Ⅰ级B类:指国家其他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教育部直属主要社团、国家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三)Ⅱ级C类:指A类竞赛省级初赛(区域选拔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省委等省级党团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含体育竞赛)。
(四)Ⅱ级D类:指B类竞赛省级初赛(区域选拔赛);省级其他政府部门、省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五)Ⅲ级E类:A类、B类、C类、D类竞赛的校级选拔赛;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举办的“校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其它对学生培养具有直接作用的省级以下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中获得校级(即预孵化训练计划)、市级或国家级立项并顺利结项者,可申报。
(二)一人参与多个项目者,按各项目排名累计给奖。
第十四条 体育运动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根据《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对参加Ⅰ级A类、Ⅰ级B类、Ⅱ级C类、Ⅱ级D类体育竞赛中取得好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印章的获奖证书者,学校发给体育运动单项奖学金。
(二)一人获得多个名次者,按各名次应授奖金累计给奖。运动会或各类单项比赛,实际参赛人数或代表队数与获奖人数或队数相等或相近时,酌情给奖,具体见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文艺活动奖学金评定条件:
参考我校《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在Ⅰ级A类、Ⅰ级B类、Ⅱ级C类、Ⅱ级D类文艺比赛中获奖的个人,其中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书法、业余文化创作、演讲等以及组织文艺活动成绩突出者,可申报此奖项。
第三章 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 800元/人. 学期 3%
二等奖 600元/人. 学期 5%
三等奖 400元/人. 学期 10%
各班级以上学期实际人数为基数结合班级排名按比例推荐,各学院按全院比例评选。
第十七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奖励标准
对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同学予以奖励200元/人。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项目类型
|
奖金(元)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科技
学术竞赛
|
Ⅰ级
|
A类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B类
|
3000
|
2000
|
1200
|
800
|
Ⅱ级
|
C类
|
2000
|
1200
|
800
|
500
|
D类
|
1500
|
800
|
500
|
300
|
Ⅲ级
|
E类
|
-
|
500
|
300
|
200
|
2论文、专利
|
作者排序
|
1
|
2
|
3
|
4
|
5
|
学术论文(公开出版)
|
200
|
-
|
-
|
-
|
-
|
学术论文(核心刊物)
|
500
|
300
|
200
|
-
|
-
|
专利申请
|
300
|
200
|
100
|
-
|
-
|
获准专利
|
发明专利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
实用新型
|
2000
|
1000
|
500
|
300
|
200
|
|
参与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600
|
400
|
400
|
400
|
400
|
省部级
|
400
|
300
|
300
|
300
|
300
|
校级
|
300
|
200
|
200
|
200
|
200
|
第十九条 “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学术论文”(核心刊物)、“专利申请”、“获准专利”如本校学生与老师或外单位合作完成,则按学生在论文(项目)中承担完成的任务(排序)申报给奖。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获奖金额(元)
项目等级
|
项目成员排序
|
1
|
2
|
3
|
4
|
5
|
国家级
|
600
|
400
|
400
|
400
|
400
|
省部级
|
400
|
300
|
300
|
300
|
300
|
校级
|
300
|
200
|
200
|
200
|
200
|
第二十一条 体育运动奖学金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项目分类
|
类型
|
奖金(元)
|
1名
|
2名
|
3名
|
4名
|
5名
|
6名
|
7名
|
8名
|
Ⅰ级
|
A类
|
个人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1000
|
集体
|
人均2000
|
人均1500
|
人均1300
|
人均1100
|
人均900
|
人均700
|
人均500
|
人均300
|
B类
|
个人
|
2000
|
1500
|
1300
|
1000
|
800
|
700
|
600
|
500
|
集体
|
人均1000
|
人均 800
|
人均 700
|
人均 600
|
人均 500
|
人均400
|
人均300
|
人均200
|
Ⅰ级集体奖项,每项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
Ⅱ级
|
C类
|
个人
|
300
|
280
|
250
|
200
|
180
|
150
|
100
|
50
|
集体
|
人均 200
|
人均 180
|
人均 160
|
人均 150
|
人均 130
|
人均 110
|
人均 80
|
人均 50
|
D类
|
个人
|
200
|
180
|
150
|
120
|
100
|
-
|
-
|
-
|
集体
|
人均 150
|
人均 120
|
人均 100
|
人均 150
|
人均 50
|
-
|
-
|
-
|
Ⅱ级集体奖项,每项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
破全国纪录
|
个人
|
10000
|
破省级记录
|
个人
|
1000
|
破校级记录
|
个人
|
200
|
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奖
|
每项
|
100
|
注:田径、乒乓球、 羽毛球、游泳、体操、武术、健美操、散打等项目不发集体奖,凡二人以上参赛的项目取得名次的,每人按该项目个人名次的相应标准发放。获团体总分名次和精神文明代表队等荣誉称号的不另行发奖。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代表队人数按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文艺活动奖学金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项目类别
|
奖金(元)
|
类型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艺术类竞赛
|
Ⅰ级
|
A类
|
个人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集体
|
参赛学生人数10人以上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参赛学生人数10人及以下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B类
|
个人
|
2000
|
1000
|
600
|
300
|
集体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Ⅱ级
|
C类
|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300
|
集体
|
1500
|
1000
|
800
|
500
|
D类
|
个人
|
500
|
300
|
200
|
100
|
集体
|
800
|
500
|
400
|
200
|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议。辅导员指导班级开展评议工作,在综合素质考评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院初审。学院评优评奖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委员会复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
(四)学校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科专业竞赛、创新训练计划、文艺类竞赛获奖名单的审定:
(一)学科竞赛类获奖名单和等级由教务处统一审定并公布。同一项目或作品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一件作品(或成果)同时获得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集体获奖项目,参赛学生均可申报一次奖励,奖励金额按该项目对应总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获奖名单和等级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中心统一审定并公布。
(三)文艺类竞赛获奖名单和等级由校团委统一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实名反映,学院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退役士兵奖学金优待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结合学校实际,退役士兵复学后获得综合奖学金的,给予如下优待:给予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多发放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放宽退役士兵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退役士兵复学后,综合奖学金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放宽到30%以内,可获评三等奖学金(不占用班级奖学金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查实,将取消奖学金荣誉并收回所发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2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