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和校风,严肃考风、考纪,端正学生学习态度,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按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在学校考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一)学院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以及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试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
(二)二级学院应成立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管理规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学院考试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二)教研室专题工作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通过不同形式,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本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七、八、九章全部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逐步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一)学校组织的考试,其日程依据当学年校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考试日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依据课程考试管理权限进行安排。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在向教务处报告后,主考教师最多可将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计算机基础上机考试时间一般为60分钟;口试时间每位考生须安排20分钟左右。
(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职业资格等社会化考试,其时间根据全国或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考试组织
(一)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分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和二级学院自行安排组织的“非统一考试”两类。“统一考试”的课程一般为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专业选修课等;“非统一考试”一般为经审批通过的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及每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的考试,由二级学院或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组织考试。
(二)“非统一考试(非考核方式改革类课程)”由各学院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统计工作量及督导组巡考。凡未按规定报送考试安排表,其考试工作量由学院自行承担,“非统一考试”的纪律要求应完全与“统一考试”相同。
(三)“非统一考试(考核方式改革类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考核改革申请方式组织相关考试。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教务处安排有关人员巡考。
(四)学生所修课程如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先参加当期必修课程的考试,其余课程均需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八条 考场安排
“统一考试”用场地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一考试” 用场地由二级学院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或提前提出调用公共教室(含实验室)的申请,由各学院进行安排、教务处协调;在考试进行过程中考场安排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务处进行调整。安排考场时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同一考核科目的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确定考场的容量和各考场内考生的座次。
第九条 监考与巡考
(一)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人员负责主考和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2名以上监考教师。笔试时,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例一般应为25:1。
(二)监考教师必须是16877太阳集团的正式在职职工,必须参加统一的监考培训。未经培训者以及职工家属和亲属,不得参加监考。
(三)根据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安排教学督导组成员负责巡考,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巡考记录;考试委员会成员、教务处、及教学管理相关的行政领导负责对量大面广的重点课程进行巡查或对其他课程进行抽查。
第十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
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二级学院应对试卷规范管理,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
(一)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每学期期初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评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除反馈至相关学院外严重者将按教学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组长或阅卷教师直接交课程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封存。保存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试卷,经学校同意,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制卷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分笔试与非笔试。笔试包括闭卷、开卷;非笔试包括机试、口试、情景模拟、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综述、实作、成果展示、分组汇报等。
(二)统一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申请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经批准后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由开课学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案。
(三)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察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定时完成,时间一般限定在90-120分钟。学生在参加开卷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开卷考试课程的试卷与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在管理上相同。
(四)采用非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和应用,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具体的考试方式、细则、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需要将学生考试过程材料(录影)作为答卷交课程管理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一)试题(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命题具体要求与规范见《16877太阳集团命题及阅卷规范要求》)。
(二)对量大面广,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的通识必修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A类)。其他课程(B类)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定。
(三)试卷命题应在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上保持一致。A类课程应由各学院教研室成立命题小组,建立课程考试题库,题库包含试卷原则上不得低于10套;B类课程由各学院(部)指定主讲教师命题,试卷不得低于2套。A\B两类课程不同试卷相同题目不超过10%。期末考试试题由试卷印制单位随机抽取。
(四)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的试卷装袋密封并将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教务处。命题袋上规定项目填写不完整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教务处不予接收,由相关学院、教研室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重新审查,分清责任,填写完整后提交。
(五)根据课程性质需要,部分课程命题将组织命题小组或聘请院外专家命题,或使用全国、省(市)建立的题库组题。
第十三条 制卷
“统一考试”和“非统一考试”的试卷制作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采用统一制卷,专人管理、集中领取。
(二)试题卷和答题卷用纸以及版面格式要规范,项目齐全。试卷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表清晰、准确,无漏页漏项。
(三)试卷上的所有文字须采用宋体,大小要适度且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考试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载。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实验课、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计分。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的综合考查)和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一般为70%。拟改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的课程,应每学期第五周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折算办法,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总成绩应随参与考试的学生人数呈正态分布。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阅卷具体要求与规范见《16877太阳集团命题及阅卷规范要求》)。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等的课程的成绩评定,按《16877太阳集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工作,将试卷和签名后的成绩单交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封存、录入。根据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管理权限要求,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应在所有课程考试完成后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并认真核对,保证学生成绩登录不出任何差错。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后,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未按时录入成绩,或已提交成绩但提出修改的课程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各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成绩,期末考试单科总评成绩低于 45分,该科目不具备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二级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成绩记分册和考试成绩统计表要严格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16877太阳集团卷面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向课程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有误,经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字后生效,由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学院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考职责
教务处、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要求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清点试卷份数与所负责的考场人数是否相等。如有短缺,应立即联系考务工作人员即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并认真、细致、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考试前编好考生座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考试之前和考试过程中,查验学生参加考试要求携带的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三)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四)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需当场清点试卷,尤其是每个考生提交试卷、答卷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迟到30分钟(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缺考记载,并及时在试卷袋上做好记录。对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答题;不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字迹不清,可以说明);未经主(监)考教师允许,考生在考试进行中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检查试卷回收份数是否与发放时相等、每份是否完整后,填写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考场如有异常情况,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经监考人员本人签名后交到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未经批准,已安排并书面通知的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坐着监考、看书看报、聚集或聊天、擅离职守。监考人员需前后分开,认真巡视。凡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包庇纵容,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或以其它方式为学生作弊违纪提供方便等的人员,视为协同作弊对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学校考试委员会也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辅导员、班主任、熟悉学生的教师应参加监考及巡查工作。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要服从学院及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衣冠不整、穿拖鞋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考生及监考人员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三十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将参加考试所要求的证件放在桌面备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出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未交卷且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交谈。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仅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漏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二条 严禁考生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含空白纸)。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特殊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允许使用计算器和辅助工具,请在试卷上标注清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有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学期的开学补考并计入平时成绩,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开学补考。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考前擅自更改座位或交换座位号;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资料者;
(三)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喧哗,经劝阻不改者;
(四)类似上述性质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开考后仍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调度者;
(三)开考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四)在考场内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五)考试结束后,不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及时交卷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企图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者;
(三)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无故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意扰乱考场秩序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五)在答卷上标记或暗示个人信息身份者;
(六)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同一考场答卷为雷同卷者。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等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窃取、偷换、涂改试(答)卷,伪造、变造考试信息的;
(三)开考后,发现桌面、身体部位或允许携带的工具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抄用);
(四)开考后,发现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资料、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传接纸条或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七)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以复制、摘录试题内容为主要目的者;
(八)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以零分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或出售试题内容及答案牟取利益者;
(三)将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带入考场并查询、发送、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者;
(四)违纪作弊行为被发现后纠缠、威胁、攻击、侮辱、诽谤、诬陷作弊举报人或考试工作人员者;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六)其他经认定为考试重大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四十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课、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使用特殊程序或外挂软件、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在网络课程学习、网上报名、网上选课等教学环节中弄虚作假或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经知情人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对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和教职工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者,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16877太阳集团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纪录表》中并形成书面材料,考生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交考试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必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巡考情况表》中记录。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后按有关条例和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阅卷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考试的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和《考场指令》,玩忽职守,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提前启封试卷或擅自启封考生(含缺考考生)试卷的;
4.考试期间,将试卷故意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5.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擅自复制、摘录试题内容,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
6.擅自变动考生试卷、答卷上的有关信息的;
7.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试卷的;
8.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要求收集汇总试题、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9.私自变更监考教师,或私自找人代为监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伪造、变造考生报考信息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3.指使、纵容、提供条件或伙同他人进行舞弊,或隐瞒、包庇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
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7.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9.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与命题、制卷信息的;
10.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的;
11.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我校所有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的;
2.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3.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4.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指使、授意他人舞弊的;
5.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6.参与组织和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的。
(四) 我校所有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外,人事部门还将依《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1.违反有关考试的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2.以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3.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的;
4.盗窃、损毁在保密期内的考试试题、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范围内对学生的相关处分均以学校红头文件形式送达相关部门及学生本人,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拟文,并报学院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字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凡我校师生员工违反考试纪律,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我校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以我校名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五十五条 凡是国家有最新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一律按国家最新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参加重庆财经学院各级各类考试及相关工作的所有学生和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12〕107号)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生考试命题及阅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重工商大融〔2007〕1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