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止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建立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为教务处、保卫处、科研处、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成员还包括后勤保障中心主要负责人、实验室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等。
第五条 教务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实验室总体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加强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为全校所有实验实训室(中心)、语音室、单项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等。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为:
1.实验设备与耗材的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防偷盗、防丢失、防破坏和防人为损害;
2.实验过程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确保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杜绝人身伤害;
3.环境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避免环境污染及危害,构建良好实验工作环境。
(三)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教学楼物管办公室负责,钥匙的配发应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四)节假日前,实验室所属部门应组织人员开展安全保卫大检查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规范与安全设施。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验室隶属关系,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不乱在实验室和楼道内堆放杂物,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任何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使之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守则,在实验室内吸烟、嬉闹喧哗、进食、乱丢纸屑杂物等;
(二)未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实施高危险的实验活动;
(三)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仪器,或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二)及时清理实验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三)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
(四)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煮食,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使用各种移动电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五)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规范的实验活动,严禁离岗。
第十四条 对于化学实验室等危险易发实验室应当注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有可靠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保卫处,事后及时书面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督导,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实验室活动负责人有权予以劝阻,对无视劝阻的,负责人有权中止其相关操作。对违规、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实验室发生的各类事故,当事人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