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秩序,依法处理教职工的合理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职工代表6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群工作部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担任,教职工代表包括学校专职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代表,需至少2人具有法学背景。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资格及其申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及原决定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并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和调查,并向申诉委员会如实汇报调查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在聘任考核、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工作量计算或处理处分等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且经该部门复核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条 提出申诉的期限为15日。申诉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申诉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及要求等等。
申诉书一式三份,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且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时要求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逾期未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由办公室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向申诉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接受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书、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及办公室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二)如情况复杂,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召开听证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权在听证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事实,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于原决定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决定;
(二)对于原决定事实清楚,但涉及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规范(缺失),经查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责成原决定部门做出情况解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原决定事实不清、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当或相抵触的,应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事项处理应当自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部门。因申诉人无法联系不能送达或拒收的,应当通过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决定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决定部门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
处理。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除有新的违纪违规事实以外,也不得作出更加不利于申诉人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