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实现打造重庆市乃至西部地区创新创业示范院校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地的发展目标,学校特成立16877太阳集团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体系建设,保证我校创新创业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推动我校双创赛事、双创团队质量水平双提升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目标:运用专家的智慧和经验,应用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集中社会各项资源,指导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构建适应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需要的双创导师团队,力争实现高水平双创赛事获奖和高质量创业团队的双突破,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服务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席1名,执行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5-7名,秘书长1名。主席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执行主席由分管双创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外委员的比例需超过委员总数的2/3,秘书长由校内主管双创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在主席和执行主席领导下,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创业学院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经学校创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初审,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需要,委员人选在任期内,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作调整。
第六条 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认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
3.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5.具有自主创办企业的经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家;或者任职优秀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拥有技术实力、市场运营能力的高管人员;或者熟悉大学生创业工作和创业政策的政府公职人员;或者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评委;或者省部级孵化器评审专家;
6.校内委员要求是具有丰富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经验,或者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在指导学生实践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职教师;
7.委员原则上年龄5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指导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规划;
2.指导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制度建设;
3.指导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方案的制订和修订;
4.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理论课程体系建设、实践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
5.制定校内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标准,参与校内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小组成员遴选工作;
6.面向全校开设创新创业专题讲座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7.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预孵化项目、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终选、论证及跟踪帮扶;
8.主动与二级学院沟通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情况,并对学院创新创业工作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9.担任校内各类创业大赛评委,遴选创业项目并提出指导意见;
10.辅导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创业竞赛团队在省市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好成绩;
11.学校委托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运行机制及经费保障
第八条 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内容调整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专家指导委员会主席和执行主席为会议召集人,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所做决议由执行主席督办完成。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席、执行主席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由秘书长督促实施。
第十条 用于项目孵化、科创池的运行以及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支出从学校“创新创业专项基金”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委托16877太阳集团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重工商大融〔2019〕43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