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6877太阳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的各项采购与招标活动(基建及大型改造项目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按照学校批准的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标项目实施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及项目牵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各项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学校各类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三)负责审议重大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四)指导招标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审定由各项目招标牵头单位制定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五)协助学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否决违反本办法的中标结果,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招标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成员担任。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职能由学校党群工作部担任。
第十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组织招标的实施。
(二)协同各项目招标牵头单位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前期审查或现场考察。
(三)负责根据招标牵头单位提供的招标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含倾向性参数,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供货),制作招标文件。
(四)负责招标信息的对外发布,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工作。
(六)负责起草和签订合同。
(七)协调招标牵头单位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图书、教材除外)。
(九)负责项目的财务报销工作(图书、教材除外)。
(十)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建立供应商储备数据库。
(十一)负责对学校招标项目进行统计,做好招标项目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使用单位为招标牵头单位。
实验室建设、教科设备(含教材)项目招标: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协同负责实验室建设、教科设备(含教材)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信息化项目招标: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各使用部门协同负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软硬件等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图书资料项目招标:由图书馆牵头,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办公设备及家具项目招标: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学生生活用品项目招标: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学校与学生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其他招标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及项目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二条 各招标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与本类招标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完成项目立项论证。
(三)负责申报招标项目、完善审批程序,拟定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含倾向性参数,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供货)。
(四)协同招标办公室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标方法。
(五)负责合同项目的实施及履行。
(六)参与合同履行后的验收。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等进行建设或采购的,在规定资金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16877太阳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16877太阳集团校园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在规定资金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应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采取招标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一)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项目:单件价值5 万元或批量价值8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包括:办公设备及家具、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实验材料、消防器材、网络器材、专用软件等。
(二)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项目:批量价值8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或教材的采购。
(三)后勤项目:价值8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单件价值5万元或批量价值8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水电耗材等的采购。
(四)价值8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五)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如保险、门面出租、大宗印刷等也应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项目、图书资料和教材采购项目、后勤项目等属于重大项目。重大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需要招标的项目,由各招标牵头单位填写《16877太阳集团招标项目备案表》(见附表一),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报招标办公室归档,并主动接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招标金额以上,但因各种原因不能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各招标牵头单位应填写《16877太阳集团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二),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批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并报招标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学校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重大项目招标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其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学校的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发送方式可采用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并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下;或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询价采购:是指通过实地考察、索取报价单等方式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第二十二条 提交合格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但投标文件仍具有竞争性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同意,可以继续评标,也可以采取其他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采购。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招标牵头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后,应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该项目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过程必须保密。需要编制标底的项目,需报学校后勤保障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审核通过招标项目后,由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应在开标之前进行,对技术要求不复杂的项目也可以在开标的同时进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或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为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原则上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的投标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备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在校内建设、采购中违法、违规、违纪,或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并不再允许参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人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参照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公告、书面或邮件等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当给予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七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招标资料费,要求中标人缴纳一定的中标服务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参照招标收费方式收取一定的采购文件制作费和评审费。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不超过项目估算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中标公示完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回,中标者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回。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资料齐备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回。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送达后勤保障中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保障中心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办公室可以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三十五条 招标前需要进行招标考察的项目(包括前期论证、看样订货,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实地考察等),须由各招标牵头单位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纪要,报招标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六条 开标
(一)开标会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投标人参加旁听。重大项目的开标原则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二)开标时,后勤保障中心负责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参加开标会的全体人员应认真做好标书的审查工作,分析投标人对招标的响应程度。
(四)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自然人作为投标人时,没有投标人本人签名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
(一)评标由评标工作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委员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组成,对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邀请一至二名校外专家参加。
评标工作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一般分为商务评标和技术评标。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审法及法律、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采取公开唱标的方式,选择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对于技术性能复杂、性能标准特殊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技术标由专家评审、商务标公开唱标相结合的综合评审法,按综合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事先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四)评标工作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评标工作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按照规定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六)评标工作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入围。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拒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汇签或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形式确定中标结果。
(七)开标过程要形成纪要,由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作为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依据,由招标办公室归档。
(八)评标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
(一)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中标公告主要发布在校园网上。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发送方式可采用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并要有记录。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由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适当结论。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起草和签订合同,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合同风险,针对不同合同金额的项目要求相应权限的法务审核。
合同由学校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合同由招标办公室归档。
第四十条 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或需在同等价格下追加数量等,招标牵头单位必须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其原因,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招标牵头单位在招标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第四十二条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执行完毕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验收。
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汇签的形式完成验收。
验收应有记录,经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认可后,由招标办公室归档。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人的信誉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为重要参考。
第七章 工作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竞争。
(三)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五)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融〔2020〕1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