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必须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本单位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安排和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学校通过征集提案、召开咨询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交流与沟通。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学校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教代会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40人;教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不足1000人的,教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70人。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做好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专职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应保证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参加代表团相关活动,但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成员按不少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0%确定,且不得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其中教师委员应占多数。专门委员会接受教代会的领导,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教代会委员会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
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工作,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遇有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由教代会委员会会议或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委员会按程序在其职责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代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五)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七)提出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财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听取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有关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第三十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教代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主要议题、大会议程,提出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传达部署有关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工商大融委〔2020〕13号)废止。